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

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

减轻工业企业负担

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和

工业用地增资扩产的积极性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近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印发

《厦门市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适用于厦门市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增资扩产项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

  政策背景

  近年来,厦门市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政策创新为支撑,聚力聚焦低效用地盘活,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已逐步建立具有厦门特色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尤其在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破解工业经济发展的空间瓶颈,积极探索提升工业用地“含金量”的高效路径,在提升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近期,市资源规划局结合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制定此《措施》,从统一竣工履约认定标准,优化审批管理;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激励企业提质增效;妥善处理政府收储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各类监管条款;精准满足增资扩产项目容积率需求;提升监管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提出解决路径,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参与增资扩产和低效再开发“松绑”。

  一、明确竣工履约认定标准 优化审批管理

  为规范和统一认定标准,优化审批管理,《措施》提出,已出让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未明确约定容积率为下限值的,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认定原用地已完成合同开竣工履约:

  01、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方案批复通知书或工规证载明属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各期工规证均已取得且已按所有工规证完成建设),并完成所有验收(验收时点认定以我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02、2004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之间供地的项目,已建设容积率须符合出让时点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2009年1月1日以后供地的项目,已建设容积率须符合出让时点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03、属于2019年市专项督导审计已明确整改要求的项目,已按审计整改要求完成处置。

  二、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 激励企业提质增效

  由工业企业依法自主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含原用地企业引入第三方合作、二级市场整体转让取得等情形,以下简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我市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对再开发方案审慎研究同意后,企业承诺的税收大于现行控制指标+企业开竣工违约金+原用地税收履约差额部分三者总额的情况下,不计收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让企业轻装上阵提质增效。

  但若再开发项目最终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投资强度达不到监管协议约定的,除了按补充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外,还需追缴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不计利息),直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三、妥善处理政府收储用地土地 出让合同各类监管条款

  依法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权利人须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开竣工违约责任,涉及开竣工违约的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市政府批准收储方案时点)。

  属于整宗地收储的,依法收储后,原土地出让合同终止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指标所涉及的违约金,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具体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市政府研究;

  属于部分宗地收储的,收储部分用地面积占比对应的前述违约金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剩余未收储用地按用地面积占比继续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具体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市政府研究。

  四、精准满足增资扩产项目容积率需求

  工业企业申请在自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不涉及拆除重建或拆除比例低于50%的,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根据工业企业生产需求核定;拆除重建比例大于50%(含50%)的,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须满足我市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特殊工艺、安全及消防控制要求或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五、提升监管服务能力

  《措施》中还提出,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加强对项目各项指标履约情况的监管,提升项目履约水平,涉及违约情形的,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7日

厦门市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业用地增资扩产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竣工履约认定标准,优化审批管理。已出让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未明确约定容积率为下限值的,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认定原用地已完成合同开竣工履约:

  (一)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方案批复通知书或工规证载明属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各期工规证均已取得且已按所有工规证完成建设),并完成所有验收(验收时点认定以我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4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之间供地的项目,已建设容积率须符合出让时点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2009年1月1日以后供地的项目,已建设容积率须符合出让时点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三)属于2019年市专项督导审计已明确整改要求的项目,已按审计整改要求完成处置。

  二、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激励企业提质增效。由工业企业依法自主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含原用地企业引入第三方合作、二级市场整体转让取得等情形,以下简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按照我市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审慎研究再开发方案,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资源规划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企业承诺按补充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和投资强度履约,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计收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

  (一)若原用地未约定税收监管指标或已完成履约,再开发项目承诺的考核期税收总额不低于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总额(计算至补充合同签订之日)和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且不低于原用地税收监管指标)之和;

  (二)若原用地约定的税收监管指标尚未履约完成,再开发项目承诺的税收总额在前款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叠加原用地税收履约差额部分。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税收考核期限。

  若再开发项目最终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投资强度达不到监管协议约定的,除了按再开发项目补充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外,还需追缴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不计利息),直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三、妥善处理政府收储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各类监管条款。依法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权利人须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开竣工违约责任,涉及开竣工违约的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市政府批准收储方案时点)。属于整宗地收储的,依法收储后,原土地出让合同终止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指标所涉及的违约金,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具体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市政府研究;属于部分宗地收储的,收储部分用地面积占比对应的前述违约金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剩余未收储用地按用地面积占比继续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具体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市政府研究。

  四、精准满足增资扩产项目容积率需求。自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项目,不涉及拆除重建或拆除比例低于50%的,根据工业企业生产需求核定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拆除重建比例大于50%(含50%)的,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须满足我市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特殊工艺、安全及消防控制要求或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五、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加强对项目各项指标履约情况的监管,提升项目履约水平,涉及违约情形的,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增资扩产项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